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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利伟案旁听记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灋海扁舟 Author 扁舟君

今天法庭调查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辩护人对该罪名的溯及力进行了质疑,认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罪名,不能溯及既往2016、2017年的行为。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对起诉书指控的2016、2017、2018年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法律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是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才能适用新法,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如果要对被告人2016年的行为适用2021年的法律,那就说被告人2016的行为按照当时法律构成更重的罪,如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三年以下,所以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适用更轻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


公诉机关如此指控,本身就存在着一个不合法的强权逻辑——被告人本来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在五年以下量刑,现在指控其催收非法债务罪,在三年以下量刑,已经是对你从轻了,但是这个逻辑存在着严重错误:


第一,适用这个前提本身就犯了一个“有罪推定的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第二,违法了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催收债务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被告人等向债务人催收债务,显然不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暴力、恐吓等行为。第3款所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显然是指正当的制止,“处理”则是指得到了正当履行。换言之,如果债务人一直没履行合法债务,就不能认为得到了处理。所以,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合法债务,就不能认为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被告人催收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也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溯及既往,用2021年的罪名指控2016年的行为。


下午五点十五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走出法院门口,又是绵绵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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